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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【转发】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(项目)入驻 工业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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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【发表于2016年7月19日】 【评论:0 点击:4039】

        为加快产业集聚和企业集群发展,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,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,培育高精尖优势企业发展,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,结合我区标准厂房建设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      一、企业(项目)准入条件

        1、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。

        2、重点鼓励医药食品、装备制造、环保节能、电子信息及新兴产业。

        3、须在晋中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、税务登记。

        4、新引进项目须符合开发区招商引资准入条件。

        5、仿后对征地30亩(含30亩)以下工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全部入驻标准厂房(使用边角地块项目除外)。

        二、企业(项目)准入程序

        1、新入驻企业须向招商局提出申请,按照招商项目准入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,并由招商局同投资建设公司对接入驻。

        2、区内现有已投产企业须向经发局徥出申请,经管委会主要领导调研考察确认同意后,由经发局同投资建设公司对接入驻。

        3、投资建设公司须同入驻企业(项目)签定租售协议,对按照企业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定向建设的标准厂房,可按土建设工程概算投资的10%收取定金,此定金可抵扣建成后本企业(项目)的租售金,若建在后,该企业(项目)未能入驻,该定金不予退还。

        三、租售价格原则

        租赁价格:按开发区范围内工业厂房出租市场调研平均价确定。

        出售价格:在符合国家、省、市、区不动产出售政策前提下,对鼓励发展、成长性好的企业(项目)可以按建设总成本(含土地)基础上上浮20%确定。

        四、内部管理

        由投资建设公司下属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能,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,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。

        五、租售价格优惠

        (一)以下企业(项目)租赁标准厂房可享受的优惠幅度(从企业签定租赁协议之日起,三年内给予租金优惠,逾期优惠幅度自动取消)

        (1)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租金优惠5%,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年租金优惠10%(同时达规上和亿元以上产值,采取就高不就低办法,不重复计算);(由统计局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(2)高新技术企业年租金优惠10%;(由科技办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(3)引进国际新技术、新工艺、先进设备的企业年租金优惠10%(新技术、新工艺、先进设备达一项即可,多项达到,不重复计算);(由科技办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 (4)设有博士后流动站、院士专家工作站、省级或以上技术研发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中试基地、监测化验中心等中心企业年租金优惠5%(博士后流动站、院士专家工作站等达一项即可,多项达到,不重复计算);(由科技办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(5)外商投资企业年租金优惠20%;(由经发局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(6)出口创汇企业,根据年度实绩完成情况,按年出口创汇额每满100万美元,年租金可优惠5%进行测算;(由经发局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(7)年上缴税收每满100万元,年租金可优惠5%进行测算;(由国税分局、地税分局分别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(8)上市企业(新上市企业可从上市之日起,享受之乐趣年优惠期):沪深股市及境外上市企业,年租金可优惠100%;沪深股市及境外上市企业子公司,年租金可优惠50%。新三板等全国性股权交易平台挂牌企业年租金可优惠50%,新三板等全国性股权交易平台挂牌企业子公司年租金可优惠25%。(由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(二)以下企业(项目)购买标准厂房(含土地)可享受的优惠幅度:

        (1)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购买优惠1%,产值亿元以上企业购买优惠2%(同时达规上和亿元以上产值,采取就高不就低办法,不重复计算);(由统计局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(2)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优惠2%;(由科技办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(3)引进国际新技术、新工艺、先进设备的企业购买优惠2%(新技术、新工艺、先进设备达一项即可,多项达到,不重复计算);(由科技办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 (4)设有博士后流动站、院士专家工作站、省级或以上技术研发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中试基地等企业购买优惠1%(博士后流动站、院士专家工作站等达一项即可,多项达到,不重复计算);(由科技办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(5)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优惠4%;(由经发局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(6)出口创汇企业年平均出口创汇额每满100万美元,购买优惠1%;(由经发局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(7)年均税收每满100万元企业购买优惠1%;(由国税分局、地税分局分别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(8)上市企业:沪深股市及境外上市企业购买优惠20%;沪深股市及境外上市企业子公司优惠50%。新三板等全国性股权交易平台挂牌企业购买优惠10%,新三板等全国性股权交易平台挂牌企业子公司购买优惠5%。(由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)

        六、对符合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引进企业(项目)有关政策措施的企业(项目)涉及租售标准厂房事项的按国家、省、市政策执行。

        七、对开发区招商引资中的重点项目,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,经有关会议研究后确定租售价格。

        八、关于出售厂房(含土地)事宜,严格按国家、省、市、区当期有关政策执行。

        九、对按国家、省、市、区有关政策措施实施了优惠的资金金额,由投资建设公司按年度汇总,报财政局审核,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,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补贴。

        十、本办法自2016年8月7日起执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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